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審智附民字第1號原告世界法音出版社
法音出版社共同法定代理人KatherineK.Hsu原告全球佛教出版社法定代理人PacksonLin原告RamboTsemang上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 律師被告 張烘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智易字第13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援引本件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並無侵害著作權之犯意,原告之訴駁回等語置辯。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害著作權案件,業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有本院111年度審智易字第13號判決書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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