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7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仕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847號、第3220號、第3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仕賢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黑色安全帽壹頂、NIKE廠牌,型號:KYRIEFLYTRAP5白色球鞋壹雙,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鍾仕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而恣意竊取他人機車及機車置物箱內之物品,顯然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惟念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於犯罪後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足見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所竊取之機車及機車鑰匙均已尋獲並發還給被害人,此部分爰不另諭知沒收;未扣案被害人 林呂豐 所有之黑色安全帽1頂、NIKE廠牌,型號:KYRIE
FLYTRAP5,白色球鞋1雙,為被告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847號112年度偵字第3220號112年度偵字第3254號被告鍾仕賢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仕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竊盜行為:
(一)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18時15分,在臺南市北區公園路志誠醫院對面臺南公園,見 黃于軒 所有停放該處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鑰匙置於機車踏墊上,即以該鑰匙發動竊取該機車得手。嗣經黃于軒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於111年12月26日15時15分,在臺南市東區大學路與長榮路
口旁,見林呂豐所有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鑰匙未拔,竟徒手竊取上揭機車及車上之安全帽1頂、車內之球鞋1雙得手。嗣經林呂豐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三)於111年12月27日上午某時,在臺南市○區○○○0段000號騎樓,見 陳仲謀 所有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鑰匙未拔,竟徒手竊取上揭機車得手。嗣經陳仲謀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經警於同年12月30日12時17分,在臺南市南區新孝路與尊南街口查獲鍾仕賢騎乘上開機車而將其逮捕。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黃于軒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呂豐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鍾仕賢於警詢、偵訊之自白。
(二)被害人陳仲謀、告訴人黃于軒、林呂豐於警詢之供述。
(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被告照片、查獲過程錄影畫面截圖、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錄影檔案光碟、扣案物照片。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被告所犯上開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檢察官江孟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易佩函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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