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雅偉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肆包(合計毛重拾玖點參玖柒參公克,含包裝袋共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雅偉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4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聲請人於同年月15日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本件被告聲請書所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之前,應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是此部分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69、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又本件查獲:被告持有白色透明晶體共4包,經鑑驗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毛重19.3973公克),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16日、同年5月27日、同年9月11日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為憑,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包裝上開毒品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4只),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定時取樣供鑑定之部分,因鑑定時已檢驗用罄而不存在,該部分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之,併予敘明。至除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外,其餘扣案物,遍查聲請書之聲請意旨,均未見有所敘明(包含物品名稱及聲請沒收之依據),堪認並非本件聲請之範圍,本院自無從審究,一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瀅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13年度聲沒字第44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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