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 許正 昱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正明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4項請求各被告應將其等分別占用原告所有如附表「地段地號」欄所示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一、二、三所示之各範圍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依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核定為9,386,41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游智棋 附表編號地段地號原告主張各被告占用之面積(㎡)(A)起訴時之113年度公告現值(元/㎡)(B)價額(C=A×B)1桃園市○○區○○段00地號105.648,800929,632元2桃園市○○區○○段00地號177.173,300584,661元3桃園市○○區○○段00地號192.558,8001,694,440元4桃園市○○區○○段000地號76.983,300254,034元5桃園市○○區○○段000地號214.738,8001,889,624元6桃園市○○區○○段000地號688,800598,400元7桃園市○○區○○段000地號227.628,8002,003,056元8桃園市○○區○○段000地號434.113,3001,432,563元合計9,386,410元備註:依起訴狀附圖一、二、三所示占用面積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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