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尚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依同一法理,於裁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之誤載情形,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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