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466號
即 被 告 程信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博 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