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清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0號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百六十一萬八千六百三十四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四萬零四百零七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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