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東交簡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東交簡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東交簡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字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正確應為「Z000000000號」,有戶役政查詢資料在卷可稽,顯係誤寫,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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