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告 傅光文
傅貞珍 傅尹坤原 告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傅玲 被告 羅婉貽
臺北市私立美樺居家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O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穆秀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曾名阜
法官吳明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