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57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秉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9年10月16日109年度中簡字第2873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93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理由補充如後述外,其餘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秉宏上訴意旨略以:我沒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因在警方採尿前,有服用如附表所示之藥物,所以尿液中才會被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性云云。
三、經查: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4日10時許為警採集尿液,經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以免疫學分析法(EI
A)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確認檢驗結果,判定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安非他命濃度為668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1856ng/mL等情,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聯、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09年6月4日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33頁、第37至39頁)。
㈡、又氣相層析質譜儀法則係目前確認藥物篩檢結果時最常採用之確認方法,在良好的操作條件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等節,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同)以92年6月20日管檢字第0920004713號函示說明在案。是上開檢驗報告結果,應屬精確而堪採信。
㈢、再按毒品施用後於尿液、血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法、施用者飲水量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檢體收集時間點及所用檢測方法之靈敏度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依據Clarke'sIsolationandIdentifictionofDrugs第二版記載,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海洛因為2-4天、安非他命為1-4天,甲基安非他命為1-5天、MDMA為1-4天;而縱有吸食毒品二手煙或蒸氣、粉末,其尿液可檢出毒品反應,其濃度亦遠低於施用者,且影響程度與空間大小、密閉性、吸入之濃度多寡及吸入時間長短等因素有關,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7月23日管檢字第0920005609號函釋可資參照。觀之被告之尿液檢驗報告,安非他命濃度為668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1856ng/mL,業如前述,均高於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判定依據值之500ng/mL,是被告於上述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應可認定。
㈣、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並提出如附表所示藥物之包裝照片在卷為據(見本院卷第21至25頁),惟如附表所示之藥物,均未含有服用後會導致尿液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性之成分等情,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0年2月8日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89頁)。可見單純服用該等藥物後,尿液中不會因此遭驗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性之結果。是被告辯稱其因服用該等藥物,致其尿液經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否認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云云,顯屬無據。
四、原審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已有因施用毒品案件而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紀錄,竟仍不知禁絕遠離毒品,又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既戕害自己身體健康,亦間接危害社會安全,暨考量被告為國中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上,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無權利濫用之違法及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之情形,核無不當,自應予維持。被告猶執前詞否認犯行提起上訴,難謂有據,是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第
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羅秀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路逸涵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品名│├──┼─────────┤│一│ 淺田涼喉錠 │├──┼─────────┤│二│備勞喘定量噴霧液│├──┼─────────┤│三│亞涕液│└──┴─────────┘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873號刑事簡易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