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809號原告 張家敏 被告 黃建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76號(亦即110年度審簡字第156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