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74號上訴人 蔡明穎
蔡黃美枝 被上訴人 蔡孟臻 訴訟代理人 李怡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374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35,080元(依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登記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3樓房地之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2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思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