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10號聲請人 郭明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士筠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0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002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