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361號聲請人 廖一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7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廖健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2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3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4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5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6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7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893008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31009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