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19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198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1984號聲請人 鄧惇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國明 、 李秀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所提本票未載到期日,請 陳明 提示日。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