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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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冠宇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而被告於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認附表編號1、4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附表編號2、3則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附表編號1、4所示及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分別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無訛,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海洛因,難以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又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因盛裝毒品,其內所留之海洛因成分與該物已無法分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晉瑋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附表編號扣案毒品名稱毒品成分鑑定書不起訴處分書案號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淨重8.1786公克、驗餘量7.5810公克)第一級毒品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4號(109年度毒偵字第549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3489號)(109年度毒偵字第5492號卷第21頁)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7.9426公克、驗餘量7.9409公克)第二級毒品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4號(109年度毒偵字第549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3489號)(109年度毒偵字第5492號卷第21頁)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其中2包總毛重1.30公克,驗餘量《總毛重》1.296公克。另1包淨重0.19公克、驗餘量0.18公克)第二級毒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2月23日調科壹字00000000000號鑑定書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3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35號卷第64頁、第79頁)4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540公克、驗餘量0.0524公克)第一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4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27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488號卷第125至126頁)5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針筒3支第一級毒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08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081號卷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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