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男法定代理人陳○○被告何○○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98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吳麗英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