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簡字第2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壢簡字第27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月秋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0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月秋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與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築法第95條之違反規定重建經強制拆除建築物罪。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所違法搭蓋建築物,影響建築管理機關對市容及建築物之管理,違法重建之建築物之面積約為60平方公尺、高度約3至4公尺,及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阮蘭翔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附錄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