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足憑。
三、茲因該被告並無不能到庭之正當理由,而經本院合法傳喚未遵期到庭,且經本院派警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吳麗英法官黃桂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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