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22號聲請人 徐浩博
張桓豪 李玉绚 陳則君 鄭瑾琦 林芷涵 林沛潔 倪祥瀚 上列八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董耀慶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聲請人姓名「鄭瑾琦」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