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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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交訴緝字第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4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官信成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