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25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權證明影本資料及確認聲請拍賣之建物。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