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7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23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