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敖秀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編號001的相關債務人欄所載 曾千珣 與聲請狀相對人敖秀琴不符,請提出正確附表。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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