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67號
原 告 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駿翔
被 告 金之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被告金之平間請求返還委任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