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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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簡字第50號
即 被 告 廖健信
廖堅成
邱月桂
廖健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麗蘭 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本院卷二第174頁背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