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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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五六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訴訟代理人 賴月英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七樓之十,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B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