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55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務人金銀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因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顯然有誤,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非本國人者應提出居留證號碼或護照號碼。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