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98號原告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甘州 訴訟代理人 吳易洋 被告五鐵秋葉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桂芬 訴訟代理人 張智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林桂芬為被告五鐵秋葉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亦闡釋明確。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4年6月18日由 吳文永 變更為林桂芬,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聲明人林桂芬於104年7月2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