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19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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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1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196號抗告人 張雅君
送達代收人 張洪秀 黨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僅以:請撤銷原裁定,更為適法之裁定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抗告人提起抗告,依首揭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抗告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侯東昇法官林金本法官陳國成法官江幸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