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芃穎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捌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芃穎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物品罪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368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扣案之色情光碟8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陳芃穎涉犯上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所犯非屬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其並無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
253條之2第1項第4款、第8款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偵查卷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3
686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色情光碟8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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