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18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1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其他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188號原告 曾光雄
曾淑卿 曾振華 (兼上二人送達代收人)被告 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上列當事人間其他事件,原告提起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 張曾淑貞 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國101年4月6日101年度補字第142號裁定駁回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略以:
被告承審該民事裁定有逾越職權、濫用權力情事,該裁定自屬無效或違法,應予撤銷等語。惟查,原告所述,核屬民事事件,本院並無受理該訴訟之權限,依前開規定,應依職權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侯東昇法官林金本法官陳國成法官江幸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邱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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