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三二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乙紙、戶籍資料二紙、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函二紙(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中檢 盛執義 九一執三○○九字第二八三一一號函、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中檢盛執義九一執三○○九字第四二九七七號函)、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復:因受刑人經傳喚、拘提,已逃匿,無法拘提到案二紙(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彰檢朝執甲執助二七九字第二○八一○號函、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彰檢朝執甲執助四二七字第二七九四九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紙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