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九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吳雅玲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一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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