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七九號
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代理人 丁崧喬 被告乙○○
甲○○丙○○丁○○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二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民事第民二庭法官楊代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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