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一號
原告丁○○
甲○○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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