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美鈴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九五號、第一七八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三日、七月五日、九月九日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逃亡之虞,裁定自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黃斯偉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