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原告丙○○即 劉明祥
乙○○即劉明祥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丙○○、乙○○為劉明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劉明祥於起訴後之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死亡,有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查,原告丙○○、乙○○均為劉明祥之繼承人,有原告所提之繼承系統表及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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