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8號

聲請人 周毅

相對人 周天全

關係人 施振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不動產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施振瑋於民國111年11月2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4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債務人施振瑋分別於111年10月31日、同年12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150萬元、60萬元,惟未依約履行還款,而本件抵押物所有權雖於111年10月31日因信託而登記為相對人周天全所有,惟基於抵押權追及效力,本件抵押權並不因此受影響,故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存證信函及回執、不動產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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