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
一、債務人張振興即安西茶葉農產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54,51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張振興即安西茶葉農產行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雅雰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