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告 吳東宥吳當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為新臺幣(下同)5,578,9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42元,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本件應先繳納28,1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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