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榮銘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1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榮銘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3行「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更正為「於其內有廟方主委、委員等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及不特定他人得隨時進入之狀況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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