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陳欣瑜 被告 王金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柯雅惠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