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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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6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黃玉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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