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49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宏祈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2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上訴人於106年12月1日具狀聲請更正上開裁定,經本院於106年12月6日裁定更正,更正裁定於106年12月1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轄區派出所,上訴人迄今未繳納二審裁判費,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