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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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31號聲請人勁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勁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暫依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財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1,73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