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98號抗告人 邱思敬 相對人 徐源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而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6年12月8日所為106年度抗字第1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唐于智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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