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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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3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蔡莞瑀 即 蔡岱樺
被 告 蔡幸真
被 告 蔡育真
被 告 蔡佩君
被 告 蔡松蒼
被 告 蔡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5條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
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情形,
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
之合意。
二、本件被告均未到庭辯論,而原告追加訴訟標的為新臺幣9123
97元,致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又
當事人無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改用
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