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47號原告 徐睿 法定代理人 吳慧芬 被告 歐秉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易字第8號,原受理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2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請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因此,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免訴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歐秉維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而原告起訴時,又未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陳明珠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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