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2299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賴士豪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昇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